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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共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4-1105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4-01-14 18:24 文 号:琼供党〔2018〕45号 发布日期:2024-01-14 18:24 主题词: 时效性:

中共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工作规则》已经省社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琼府发〔2018〕号)和《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结合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 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正确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职能, 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落实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奋力开创新时代海南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三、省社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全面深化综合改革。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遵守《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模范守法, 依法治社,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 加强决策监督, 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建设廉洁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 始终爱戴、维护、服从和捍卫核心,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强化“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 严格遵守党章,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机制。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 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充分发挥省社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相关制度, 提高党委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坚持民主集中制, 强化党内监督,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和供销社重点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供销社干部队伍。

第三章  省社领导及处室职责

    十、省社党委书记、主任领导省社全面工作;党委成员、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副巡视员等按分工协助党委书记、主任处理分管工作,受党委书记、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一、省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省社党委会议、省社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省社日常工作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书记、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十三、省社党委书记、主任离省外出期间,指定省社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省社党委成员、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副巡视员离省外出期间,可按党委书记、主任安排,由其他领导代为处理工作。
    十四、省社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工作。各处(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按照职能配置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省社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省社领导处理省社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五、省社监事会办公室,依据《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和本规则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十六、省社党委书记、主任、党委成员、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副巡视员以及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省社职能

    十七、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策部署。
    十八、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十九、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责,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打造城乡综合服务平台,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二十一、指导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履行职责,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等)的业务开展。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
    二十二、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企业监管,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相关项目资金的把关、审核工作。
    二十三、承担省委、省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 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 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守法诚信的法治供销社机关。
    二十五、省社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十六、省社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 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 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发挥法律顾问在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方案咨询论证、招商引资谈判及协议拟定、诉讼纠纷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把关审查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法律风险。
    二十七、省社工作人员应当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政策学习,营造时刻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职履责和规范行政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八、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 广泛听取意见,努力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九、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度,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各项规则进行。
    三十、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处(室)应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如实记录和建立台账,规范和严格档案管理,并根据评估结果报请省社党委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三十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记录制度、监督制度、实施后评估制度和决策纠错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问责。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海南供销合作网宣传指导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开各项办事信息,增加项目申报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重大项目建设等社务信息,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结果全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十三、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三十四、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省社办公室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 相关处室配合开展工作。
    三十五、发布重大敏感问题信息, 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 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执行监督制度

    三十六、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
    三十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八、自觉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 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和审计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九、省社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十、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围绕“三重一大”事项财务管理、选人用人、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公共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健全完善省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社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体系,加强对财政项目建设、扶持资金使用和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的监督。
    四十一、通过监督社情、反映民意,确保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提高供销社服务“三农”水平。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社领导阅批重要群众来信, 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健全督查制度

    四十三、完善督查落实制度。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 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 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四、采取调研督查、会议督查、函件督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
    四十五、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 省社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按要求认真整改, 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十六、督查工作在省社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分工负责督查制度。省社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省社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会议制度。
    四十八、省社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省社领导班子成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领导、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列席会议;如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由主持人视议题确定。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处室和有关社有企业负责人列席。
    省社党委会议主要任务:研究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政策、规划、目标和措施;讨论解决全系统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办法建议;部署全省供销社系统重点工作,专题、定期研究加强省社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及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确定。
    按省委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
    四十九、省社主任办公会议由省社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副巡视员参加,各处(室)处长(主任)、相关社有企业负责人列席。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需上报省委、省政府、全国总社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各市县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定期调度各处(室)、各社有企业重点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拟上报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投向、分配和使用方案;研究审定机关各项制度及年度财务预决算问题;研究审定社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改革发展事项;研究讨论其他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决定的问题。
    凡需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和社有企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办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议题由省社主任确定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和社有企业负责落实,省社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市县供销社、各社有企业报送省社的文件统一送省社办公室,不得多头报送、交叉报送。除省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社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定、不符合发文要求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严禁“倒签文”。
    五十一、严格公文批办程序。省社收到的各类公文,由省社办公室登记后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审批;属于省社各处室职权范围的公文,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各处室办理;涉及各市县供销社、各社有企业报送的请示事项公文,由相关处室首先提出具体意见后,呈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几个处室共同办理的公文,先呈主办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办处室协商有关处室办理。重大事项的办理需报省社主任阅批。
    五十二、严格文件审核程序。以省社名义制发的报送省委、省政府、全国总社的重要上行文,由省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以省社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省社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和授权分别签发。以省社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经省社主任同意后,可由省社办公室主任审签;如有需要,可由省社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主任签发。
    五十三、以省社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 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 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 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 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
    五十四、严控发文数量。省社各处(室)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属处室范围内的事务,由处(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责任,以便函处理。要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  严明工作纪律

    五十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 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五十六、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传播谣言,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 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 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五十七、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五十八、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十九、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六十、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 用培训解决不会为, 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接到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并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社党委书记、主任离岛出差和休假、学习, 须提前3天向省政府报告。省社其他领导出差、休假、学习, 应事先向省社主任请假。实行公务活动报告制度,机关正处长级以上干部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要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报告和告知内容包括:具体去向、事由、时间、离岗工作安排。
    六十一、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自觉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三章 加强作风建设

    六十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 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 践行群众路线, 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六十三、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入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 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 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六十四、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 体察民情, 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省社主要领导确保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20天以上, 分管领导15天以上,处室负责人10天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 开展专题调研, 撰写调研报告。
    六十五、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 省社领导公务活动一般由省社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 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六、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六十七、本规则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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