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社直属(合作)企业、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社对省本级社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完善适应社有企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琼办发〔2020〕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省社党组管理的社有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人岗相适,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职数: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 人至2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5人,设总经理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并任公司董事。
第七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八条 社有企业应当对标行业先进企业,突出精简高效原则,科学设计组织结构,做到定责定编定岗定员,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数量,不得因人设岗。社有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按省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围绕“三农”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总社、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定做强做优做大社有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坚持发扬特区精神,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嗅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兴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善于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热爱“三农”和供销合作事业,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可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十条 担任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会计师、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职称。
上述第二项确定领导人员各层级工作经历时,综合研判企业规模和综合实力、行业重要性和影响力以及干部履历等因素,不得简单以企业层级确定领导人员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对于放宽条件提任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选拔任用。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选拔任用。
对优秀年轻干部,综合考虑队伍结构、岗位需要和干部培养前途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重实干实绩和专业素养,精心培养、及时发现、合理使用积极投身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敢闯敢试、担当作为、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省社党组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后进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谈话调研推荐或者会议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市场化方式选聘的,应当对有关方面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实绩,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企业党组织对人选政治素质、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和评价,由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三)就人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意见。
(三)就人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意见。
(四)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六)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个人诚信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社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副职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按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领导为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协议约定执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任职承诺。
第二十三条 省社有企业领导人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三年以上的,一般进行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或专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企业领导人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主办单位: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承办单位:海南省供销社合作联社办公室 网站地图
琼ICP备11001363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19 琼公网安备:46000002000009号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01692
提供信息或意见和建议。请惠赐E-mail至69049083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