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4-1105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4-01-15 19:11 文 号:琼供〔2023〕69号 发布日期:2024-01-15 19:11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业: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省社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促进依法治社及社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供销合作社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监事会专用函是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中对省社理事会以及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要求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监事会专用函分为工作函、意见函、提醒函和纠正函四类。
    (一)监事会在履行职权中涉及提供资料、情况说明、调查研究、核实情况、配合工作等事项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工作函。
    (二)监事会对理事会在重大战略、基础管理、投融资、改制重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意见函。
    (三)监事会在重大战略、基础管理、投融资、改制重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现存在问题,可能损害社有资产权益,须引起注意和防范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提醒函。
    (四)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对理事会以及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业在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政策、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等行为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纠正函。

第三章 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 监事会专用函由监事会办公室起草,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监事会领导签发。
    第五条 监事会专用函发文机关标识统一印刷为“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根据函的种类不同,标题分别为《关于×××的工作函》《关于×××的意见函》《关于×××的提醒函》《关于×××的纠正函》或《关于纠正×××的函》。发文字号标注为琼供监函〔年份〕××号,盖省社公章生效。
    第六条 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监事会专用函。收函后要根据函所提出的要求、建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处理,按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函复。其中,对纠正函,除按规定时限函复外,还应视整改事项复杂程度报送整改进度和结果。
    第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对监事会专用函建立台账,跟踪整改、处理情况,对整改、处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督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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